关于《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2-2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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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3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号(邮编223800)市司法局立法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527-84362544;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qsfzb@163.com。
附件:
1.《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宿迁市司法局
2024年2月27日
附件一
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高水平建设“电商名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子商务产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相关技术研发应用等形成的产业。
本条例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示范引领、规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产业规划;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研究解决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扶持、指导、服务、规范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网信、数据、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海关、通信、邮政、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
第六条【行业自律】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交流和创新,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业务培训、人才培养、市场对接等服务,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区域协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交流合作,在产业创新、交通互联等方面深化区域合作,推动市场规则衔接、设施互联互通、政务服务协作,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促进发展
第八条【促进电商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市场主体培育、产业集聚、品牌建设、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采取扶持政策与措施,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
第九条【培育电商主体】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培育电子商务经营者,支持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行业龙头企业和区域性、特色化、行业性电子商务平台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依托电子商务平台等实现数字化转型。
第十条【引进电子商务经营者】支持引进平台型、贸易型、服务型电子商务经营者,鼓励其在本市设立总部和区域总部、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客服中心、分拨中心等功能机构,并正常开展业务。
第十一条【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培育孵化、代运营、网络推广、数据分析、人员培训、综合服务等专业服务。
第十二条【技术创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推动相关技术在商品溯源、跨境汇款、供应链金融和电子票据等数字化场景的应用。
第十三条【电商新业态】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挖掘用户需求,推动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内容电商、社区电商等新业态发展。
支持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网信等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数据融合】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加强数据融合共享,整合订单需求、物流、产能、供应链等数据,优化配置产业链资源,打造快速响应市场的产业协同创新生态。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业电子商务应用,推动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促进制造企业与互联网平台、商贸流通企业产销对接。支持发展网络智能定制,引导制造企业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对接用户个性化需求,贯通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全流程,发展按需生产、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用户直连制造等新模式。
第十五条【产业集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重点和方向,规划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推动纺织服装、花卉苗木、水产品、家居用品、日用消费品、木制品等产业集聚,发挥产业集聚效应。
对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重点园区,按照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第十六条【鼓励品牌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自主品牌建设,实施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品牌发展战略,培育知名商标品牌,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
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应当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指导和帮助。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区域电子商务公共品牌。
第十七条【用地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产业发展、快递物流、仓储保鲜等用地需求。
第十八条【财税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技术研发、市场营销、信息咨询、创新创业大赛、人员培训等活动。
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涉税事项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人才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应用人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提高电子商务产业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或者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引导和支持各类电子商务人才返乡创业就业,从事电子商务产业相关业务。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健全产学研互动结合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适应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应用推广需要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条【农村电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电子商务与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以及农村特色产业深度融合,支持标准化、品牌化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基地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本市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培育农村电子商务特色品牌,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宣传和销售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品牌农产品销售。
支持农村居民立足农副产品、手工制品、生态休闲旅游等农村特色产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电子商务创业就业,促进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发展农产品电商直采、定制生产等模式,建设农副产品直播电子商务基地。
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参与乡村振兴工作,挖掘培育农村特色资源,发展订单农业,开展扶贫助农活动。
第二十一条【快递物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商务、邮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融合发展,引导快递企业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完善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仓储物流、快递配送等服务体系,加快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农村快递资源配置,加快农产品分拨、包装、预冷等集配装备和分拨仓、前置仓等仓储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农产品冷链运输和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
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与快递物流企业开展数据交换共享,鼓励快递物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第二十二条【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网络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深化物联网应用,构建覆盖城乡、服务便捷、高效畅通、技术先进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体系。
第三章 跨境电子商务
第二十三条【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和发展,完善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商信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控。
第二十四条【跨境电商产业园】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特色和发展重点,优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布局,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带动地方特色产业转型升级。
支持快递物流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
第二十五条【支持开展电商业务】引导和支持传统外贸经营者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推动上下游关联企业间供应链深度融合,促进对外贸易转型升级。
第二十六条【推动跨境销售】商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资源对接活动,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建交流平台,推动本市休闲玩具、工艺礼品、服装鞋帽、家居用品、汽车配件等特色产业拓展境外销售渠道。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国际认证和品牌推广,扩大自主品牌出口。
第二十七条【跨境电商物流】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依托第三方物流平台等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实时、准确、完整的物流状态查询和跟踪服务,支持快递车辆便捷通行。
第二十八条【海外仓建设】鼓励企业、货运班列公司、跨境寄递服务企业等在国际物流重要节点区域设置海外仓,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通关、仓储配送、营销展示、退换货和售后维修等服务,完善境外物流和寄递服务网络。
第二十九条【产业引导基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产业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三十条【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信贷支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开发适合跨境电商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依托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收汇、付汇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章 规范经营
第三十一条【诚信经营】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诚信、规范经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三十二条【产品质量】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依法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
第三十三条【数据合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开展网络安全防护和个人信息保护,加强数据合规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依法交易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利用网络交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执行快递包装相关标准和规范,使用环保包装,减少过度包装、随意包装、二次包装。
第三十六条【平台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建立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金。
第三十七条【违法处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优化营商环境】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制度,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降低市场运行成本,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三十九条【政务服务便利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按照依法合规、高效便民的原则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四十条【支持活动交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参加业务培训、经验分享等活动,鼓励优秀企业家分享创新实践案例、经营管理思路,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主办、承办、参加各类电子商务专业展会、电子商务短视频与直播大赛等活动,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建学习、展示、交流、交易、合作平台。
第四十一条【绿色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企业发展模式。
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参与包装回收,扩大绿色产品销售,引导绿色消费,传播绿色环保理念。
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保护】商务、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三条【标准化建设】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市电子商务产业相关标准体系并监督实施。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参与电子商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研究、制定、修订。鼓励依法制定电子商务产业相关企业标准。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商务经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消费者和用户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第四十五条【信用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诚信经营。
第四十六条【交易安全】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技术保障,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完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指导跨境电商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保障网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
第四十七条【纠纷解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完善电子商务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当事人也可以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附件二
关于《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
(草案)》的起草说明
根据《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宿迁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宿人发﹝2024﹞1号),我局起草了《宿迁市电商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宿迁市委、市政府抓数字经济发展新机遇,以推动全市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突出“产业繁荣兴旺、多产共融共生、产城互促互进”发展重点,加快构建电商产业生态系统,聚力打造“电商名城”。为推动电商产业规范发展、健康发展和创新发展,宿迁市人大常委会于2024年1月4日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宿人发﹝2024﹞1号),将《宿迁市电商产业发展条例》纳入2024年立法工作安排。市商务局迅速行动、主动承接、加强调研,研究起草了《条例(草案)》。1月17日,组织召开部门座谈会,征求市发改、科技、工信、市监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对相关意见逐一梳理研究,予以采纳。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促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规范经营、服务保障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行业自律、区域协同等内容。
(二)关于促进发展。包括市场主体培育、产业集聚、品牌建设、技术创新、产业引导、用地保障、财税支持、人才培养、快递物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
(三)关于跨境电商。包括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推动跨境销售、支持跨境电商物流、建设海外仓、探索设立产业引导基金、保障金融支持等内容。
(四)关于规范经营。包括电商平台和电商商家诚信经营,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数据合规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
(五)关于服务保障。包括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便利化、支持活动交流、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体系建设、交易安全保障、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
(六)关于附则。包括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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