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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定》后评估报告

  • 发布日期: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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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定》(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是宿迁市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为,巩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优化城市防护工程体系,进一步提升人民防空建设发展水平,以地方政府立法的形式强化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而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设规定》自2019年实施以来,至今已经3年,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宿政发〔20231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检验《建设规定》的实施效果和立法质量,分析《建设规定》是否适应宿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改革发展需要,是否实现了立法的预期目的,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动了《建设规定》后评估工作,通过评估分析问题所在,为宿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发展提供可靠的意见和建议。

一、评估背景

(一)文件出台的情况

2019年,《宿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定》(以下简称《建设规定》)正式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起草部门,启动了立法工作,历经专项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立法协商、草案审查等程序,就重点事项多次听取专家、企业和公众代表意见,并邀请立法咨询专家、政府法律顾问、人防建设专家以及各部门业务骨干进行专题论证。202058日,《建设规定》经宿迁市政府五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514日以市政府令公布,于202071日起施行。

(二)后评估的具体要求

为准确了解和掌握《建设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为政府后续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需要高质量开展《建设规定》后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法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建设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规范性、绩效性、存在问题以及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修改、完善、废止或改进管理等意见建议。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一)评估准备阶段

1.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20232月,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设规定》后评估实施机关,成立了立法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分管人防工作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城建处、法规处、民防工程管理中心等处室负责人及县(区)人防建设管理方面的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协调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落实评估相关工作。

2.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为了保障后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专业,经实施机关委托,由第三方机构承担此次立法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对《建设规定》的实施情况及制度规范进行实地调研和理论研究,对评估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初稿。

3.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各项评估工作,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和第三方机构共同制定了《建设规定》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此次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和内容,明确了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调查对象、组织保障等。

(二)评估实施阶段

1.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宿迁市人民政府网上对《建设规定》后评估工作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628日至727日,公示内容包括《建设规定》全文、评估事项和意见反馈方式等。

编制问卷调查内容,就《建设规定》实施情况在各县(区)人防部门、人防工程从业企业及业主中开展问卷调查工作,通过问卷调查,收集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对《管理办法》施行以来的实施绩效、存在问题,以及对完善《建设规定》的意见建议。

2.梳理问题清单。对《建设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建设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形成问题清单。

3.专题调研。为全面了解《建设规定》的实施情况,先后开展了大量走访工作,实地到人防工程项目现场,对人防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调研,了解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建设规定》具体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与不足。同时,还针对各县区人防工程建设情况开展了书面调研。

(三)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按照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在开展调研工作、实地走访、个案分析以及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评估报告框架,根据评估过程收集的信息撰写评估报告初稿,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吸收采纳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评估领导小组和第三方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建设规定》后评估报告。

三、评估工作综合情况

按照《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关于立法后评估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过多方面的调查研究,主要从六个方面对《建设规定》进行综合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

《建设规定》作为宿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宿迁市人防工程建设相关具体事项做出的具体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3条规定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四个方面里的城乡建设与管理权限范围之内,也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因此,《建设规定》在立法权限层面具有合法性。同时,《建设规定》在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与备案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在立法程序层面也具有合法性。

(二)合理性评估

《建设规定》具体内容较为合理,符合地方政府规章出台目的。主要从人防工程建设规划、配建比例、工程类型配比、易地建设条件与费用管理、公众知情权保护、投资人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在制度层面对合法利益进行了平衡,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比例原则方面,《建设规定》的立法目的是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为,优化城市防护工程体系,尽量减少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制定的相关工作措施符合其立法目的,也符合合理性原则的核心评判标准,具有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

(三)协调性评估

从《建设规定》的内容和实施情况来看,具有较强的协调性。经过与《建设规定》上位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比对,《建设规定》与各项制度之间相互衔接协调,《建设规定》在具体内容上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不存在冲突,制定的各项工作措施能够保证《建设规定》有效实施。

(四)操作性评估

根据三年来的工作实践,《建设规定》的内容比较明确细致,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建设规定》指出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范围为城市和依法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规划区,要求人防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人防物资库工程,严格控制人防物资库工程规模。《建设规定》明确了由市人防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并及时调整完善本市不需要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物目录清单,以及经人防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许可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时间是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项目分批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分批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规定》第7条明确:市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7%配建人防工程。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人防工程。

(五)规范性评估

通过对《建设规定》章节条款的逐项分析,在条文表述上,做到用语准确简洁,文字简明、语言规范,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同一制度、规范、概念在前后条文中保持一致性,不同制度、规范、概念在条文中相互衔接,未发生明显的冲突,在总体上具有较好的规范性。《建设规定》共26条,分别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配建比例、工程类型配比、公众知情权保护、易地建设条件、投资人权益保护等顺序依次排列,进一步规范了我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工作,在框架设计和条文内容上有较好的逻辑性。

(六)绩效性评估

《建设规定》自颁布实施以来,进一步理清了发展思路,破解了发展难题,深化、细化、量化人防工程建设工作举措,全面补齐工作短板,有效解决了我市人防工程怎么建、谁能用、如何管的问题,通过人防地下空间深度开发利用,充分拓展了城市空间资源,在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基本上与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民防空需求同步进行,有效发挥了人防设施在节约城市用地、提升城市形象等方面的作用,以实实在在的成效推动人民防空事业跨越发展,促进了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实现了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因此,《建设规定》具有良好的绩效性。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通过对《建设规定》实施过程中的综合评估,认为《建设规定》的制定主体享有相应的制定权限,制定过程符合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具体内容符合上位法要求,与上位法的协调性较好,设定的内容必要且合理,结构完整、条款齐全,条文用语表述准确明晰。总体来说,《建设规定》在宿迁市人防工程建设方面起到了应有的积极作用和指导作用,依旧适用于当前宿迁市的基本情况,也适用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形势,能有效为人防工程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建议继续执行。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创新宣传模式,充分利用企业咨询、申请报建、技术交底、隐蔽验收、座谈交流等时机,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是国家安全需要,城市发展需要,战时防空需要,提高社会各界对《建设规定》的认知程度,深刻掌握运用规章政策,提高建设人防工程的自觉性,从源头上推进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是进一步总结经验做法。要认真总结《建设规定》实施以来,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工作措施上升到制度规范层面,针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短板和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继续深入推动《建设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定落地见效。

三是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人防工程建设是一项长期性、持久性工作。为不断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设行为,针对我市人防工程建设中实际存在的瓶颈问题,在规划审批、质量监管、信用管理等方面出台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管、信用评价、评优评先、行业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提高建设人防工程的自觉性,强化照章办事的纪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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