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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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索引号 014319522/2021-00003 分类 机构职能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19-06-03
文号 宿办〔2019〕44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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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司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依法治市办)设在市司法局,接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依法治市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依法治市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市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审查修改、协调论证市级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责任。承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立法协调工作。

(四)承办市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市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市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承办县(区)政府以及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有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拟由市政府批准的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担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支持、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后续照管工作。

(八)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12348法律服务工作。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九)指导监督全市律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管理涉港澳台有关律师事务。

(十)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本系统对外交流合作,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二)负责本系统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十三)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管理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协助各县(区)党委、政府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市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依法治市办秘书处(法治调研处)。负责处理市委依法治市办日常事务,承担相关工作。开展全面依法治市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论与实践调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承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市有关重要文件,参与起草综合性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宿迁、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意见和措施;负责编纂市政府规章,组织翻译、审定市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负责拟订本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法治督察处。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制定法治宿迁、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指导基层法治建设,推动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

(三)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负责公文审核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协调机关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指导对外、涉港澳台交流合作等事务;负责本系统警车管理工作;负责市局机关的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后勤保障及安全保卫等工作。

(四)财务装备审计处。负责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本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负责市局机关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五)立法处(备案审查处)。负责立法工作,承担和组织相应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审查,以及市政府规章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组织协调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负责相关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组织相关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相关立法协调工作;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相关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承办县(区)政府以及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协调推进、督促、检查和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承担市政府规章的报备工作;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为市政府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处。制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承办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工作。处理涉及行政复议的来信来访事项;承担全市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定行政应诉工作制度;代理或者参与市政府行政应诉事务;处理涉及行政应诉的来信来访事项;承担全市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协调市政府涉讼法律事务;指导、监督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负责局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七)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及管理工作;监督县(区)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及管理工作;负责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市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指导协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工作;负责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的备案审查;负责全市“两法衔接”工作。

(八)社区矫正管理处(社区矫正管理支队)。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对全市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支持、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后续照管工作。

(九)普法与依法治理处。负责拟订法治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组织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学法活动;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承担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负责制定全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负责培育和发展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承担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十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工作,编制全市司法鉴定、公证员和仲裁名册并公告;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开展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参与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拟订、调整全市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公证员配备方案。

(十二)律师工作处。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全市律师工作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我市律师事务所在市外设立分支机构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负责管理涉港澳台有关律师事务,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三)行政审批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负责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受理、审查工作,律师执业许可受理、审查工作,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许可受理、审查工作,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执业许可受理、审查工作,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许可受理、审查工作,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及派驻代表执业许可受理、审查工作,律师机构及人员的年检注册工作,并限时办结;负责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及公证员执业审核工作,并限时办结;负责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初审(受委托)工作,并限时办结;负责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初审工作,并限时办结;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等核准登记和年检工作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注册等工作,并限时办结;负责全系统法律服务从业机构及人员信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全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规划和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法学教育工作。

设政治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归口管理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

(十四)组织人事处。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工作;承办协管干部的考察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五)宣传教育处。指导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本系统干警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本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参与指导本系统法律职业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承担局党组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意识形态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党委、市律师行业党委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建设工作。

(十六)12348指挥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全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通信网络、业务系统、数据库和相关设备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市局机关各类信息化设备运行管理。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和视频监控联网建设,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汇聚、分析研判、分流指派、指挥调度、跟踪督查、应急值守等工作。负责分流指派并跟踪督办群众诉求事项等工作,负责市级“12348”网络平台、呼叫中心和市局“12345”网络问政(网络舆情)、投诉举报工作的运行管理及指挥调度,指导县(区)“12348”公共服务平台工作。承担市局工作任务分配、结果反馈及工作量月度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六条  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4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处级),市委依法治市办专职副主任1名,市委依法治市办主任由市领导兼任。科级领导职数24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6名,副处长(副主任)8名。

第七条  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市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按《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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