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中央和省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市政府目标要求,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计划和装备建设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建设,参与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仲裁委员会的登记工作。
(四)管理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法制宣传、普法教育规划,指导全市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六)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及法律顾问工作;核准、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在我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归口管理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七)管理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外事交流和涉外、涉港澳台的法律业务,开展政府和民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八)管理和指导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制订全市法学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管理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协助县(区)党委、政府管理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主管全市公证、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十一)协调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劳动教养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协调和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十二)管理、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