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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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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政发〔2024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 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4119

(此件公开发布)

下载链接:宿政规发〔2024〕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保障等活动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持续发展、规范运行的原则,构建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统一管理、综合保障的工作格局,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工作要求,做到站点建设严守标准、队伍管理严格规范、指挥运行严密高效。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计划,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点,并根据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站点后期维护和队伍运行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点建设和日常工作等给予便利和支持。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本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指导,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调度指挥。各县(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队伍建设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指导、建设、保障、优待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以事业单位名义实施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日常巡查工作,依法享有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的优惠和便利政策。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员额管理。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需要以及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建设情况,合理确定各地政府专职消防员人数。

(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点布局、建设方案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核,并按照市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进行调整,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督促指导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建设,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做好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建设的具体指导和协助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组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扑救火灾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参与群众危难救助工作;

(四)开展防火巡查、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要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承担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全面掌握救援工作所涉及的各种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调等具体内容熟悉负责救援领域内的环境、设施条件和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掌握应急知识、救援技能和救援工具及装备的使用方法,定期组织和参加业务训练、联合演练。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建立健全接报出动、业务培训、科目训练、应急演练、抢险救援等工作记录台账

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投入执勤前,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站点建设、车辆装备、人员配备等组织验收,并依法报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执勤。

投入执勤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不得擅自停止运行;因迁址、重建等特殊情况确需停止运行的,由县(区)消防救援机构报经市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正常运行,提供相关工作经费,在周边道路建设、城乡消防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予以支持。政府专消防救援队伍购置消防车辆不纳入公务用车控购范围。

第十三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确定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员额分配和动态调整机制。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省消防救援机构的组织下,配合开展政府专职消防员聘用工作。政府专职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聘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聘用程序和录用条件

聘用专职消防员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专院校消防相关专业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以及有专职消防员工作经历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用。

第十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政府专职消防员初任培训、岗位培训、晋升培训以及其他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等级评定、岗位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 政府专职消防员用单位应当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用工期限、条件、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终止解除情形等。

第十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制岗位等级分类、任职年限以及评定考核,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在省统一规定制定出台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十七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实行严格的执勤战备制度,保持24小时驻勤备战维护和保养好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开展设备安全操作培训及时补充更新救援器材和物资确保其性能良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

政府专职消防员执勤期间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作战准备,并服从特殊情况下的工作安排。如遇上级颁布动员令或者调整勤务等级、重大灭火救援战斗、大型抢险救灾行动、紧急工作部署等特殊事项的,应当服从统一安排。

十八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参加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调度规则跨区域调动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纳入当地119消防指挥调度系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接到报警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的调派指令后,应当迅速集结、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安全、科学、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

处置突发事件结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实战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十九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队站建设经费、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车辆装备建设经费和业务补助经费等各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经费保障标准,及时足额保障到位,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等相适应,与其岗位等级相挂钩,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均工资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全市统一标准、财政分级保障的原则,实行以岗定薪绩效考核相结合的薪酬分配制度。具体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确定。

第二十 政府专职消防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制度,享受高温补贴、带薪年休假、奖励性补贴等政策。政府专职消防员的伙食费、被装费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标准执行。

第二十 政府专职消防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年金。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岗位需要,为政府专职消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进行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游览、子女入学等优待标准按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标准执行。

鼓励各地各部门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及其家庭成员给予扶助。

二十四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公死亡、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申报。

二十五 本办法自20242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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