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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法制宣传
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200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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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至2005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上下认真组织实施并完成了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广大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改善,社会风气和经济运行环境进一步好转。法制宣传教育成为全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在推进我市实现追赶型、跨越式、超常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2006—2010年,是我市后发快进、加快赶超的关键时期,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三步走”战略目标的攻坚时期。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市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宿迁,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江苏省
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法治江苏建设纲要》以及市委《关于建设法治宿迁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服务创业创新创优、科学和谐发展,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治思想,增强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大力推进法治实践,为全面建设“法治宿迁”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十一五”期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规划和推进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始终把服务群众、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群众最关注、最需要、最贴近生产生活实际的法律知识为重点内容,以群众最欢迎、最易接受的形式开展活动,传播法治文化,以社会对法律知识的接受、运用程度为评价的尺度,不断深化普法工作。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不同地方、不同行业、不同对象的特点,研究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分类指导和考核评估。各地、各部门、各行业要从自身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目标要求和重点内容,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4、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思维创新、内容创新、机制创新,从群众需要出发,把握全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需求,探索普法工作的内在规律,转变工作观念,创新工作手段,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新突破、新提高、新发展。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进一步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公职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改革发展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本领;进一步增强推进“法治宿迁”建设的力度,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法治宿迁的实践进程,继续深入、广泛地开展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规划的实施和自我教育,推进依法治理,适应和保障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
1、宣传国家根本大法。进一步深化宪法的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宪法权威。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政策,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确立执法为民理念,培育和增强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2、宣传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的宣传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良好风尚。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以整顿出版物市场、文化娱乐市场、信息网络市场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有利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社会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打击偷税、骗税、非法减免税,打击建筑市场规避招标、假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有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宣传规范公共权力运行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反腐倡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4、宣传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学习宣传运用法律机制和法律手段保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规律和内涵,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对经济发展的作用,着力提高全社会的人口意识、资源意识、节约意识、环保意识,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5、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各类组织和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加强依法维权、依法信访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自觉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开展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加强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教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意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广泛开展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民主法治建设的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对象和要求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普法教育。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同时,重视抓好流动人口及宗教信仰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普法重点对象和教育内容。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
(二)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务员自身法律素质,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观念,提高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确保忠于宪法和法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办事。
(三)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遵纪守法观念。注重中小学生的法律启蒙、法律常识、预防违法犯罪教育,培养自控、自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养成守法习惯。加强大中专学生法律基础理论教育,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健全并完善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四位一体”的教育格局,发挥好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参与性强的校外法制教育实践活动。
(四)加强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结合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需要,开展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重点学习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合同、税收、产品质量、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与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企事业单位自身发展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理念。教育引导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自觉维护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法律帮助的有机结合,使农民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加强农民遵纪守法、依法开展生产生活的观念教育,培养和增强其自觉参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识。加强农村村支两委干部法制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依法办事和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利用基层党校和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抓好农村党员法制教育,发挥农村党员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作用。
(六)采取有效措施和多种途径,切实抓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流动人口及宗教信仰人员等各类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和树立公共秩序理念,增强依法维权能力。
四、实施步骤 和时间安排
本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规划启动。2006年,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根据规划精神,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和特定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并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制定好规划或实施方案。同时,要组织骨干培训,抓好试点,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实施。2006年下半年至2010年,由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分年度部署安排工作,确定学习宣传内容,加强分类指导和检查、督促。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组织开展年度和阶段性考核、评比工作,确保任务落实。
(三)总结验收。2007年制定下发考核验收标准,2008年组织中期检查和评比。2010年,由各级普法主管机关,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全面考核验收。中期检查和全面考核验收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队伍网络建设。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网络,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机构和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的有效运转。建立和完善市、县(区)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机构的横向工作联络网,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纵向工作联络网。建立和完善面向社会、覆盖全市的普法联络员队伍、法制新闻工作者队伍、法制文艺队伍和以法律服务人员为主的法律咨询队伍,推进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普法讲师团建设,充分发挥讲师团的作用,高质量地提供理论辅导和实践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一个职能部门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本辖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落实普法教育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党校和行政学院主体培训班开设法律课程制度、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及其他各类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实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把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重要考核内容,并纳入年度考评和晋升考核。继续落实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法律专业学历教育制度、执法资格证制度和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制度,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要参加不少于15天的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师资力量培训,落实法制副校长工作规范,认真实施在校学生法制教育计划、教材、师资、课时、考核“五落实”制度。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轮训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民主法治活动创建达标制度、企事业单位用工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制度、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制度等。
(三)强化普法阵地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和城市、乡村公共场所的宣传园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法制长廊。充分发挥大众传媒法制宣传教育主渠道作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级、各类宣传媒体要开辟法制宣传专栏、专版、专题和公益广告,固定时段、固定版面、固定栏目,专人专岗负责,积极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利用互联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地方要办好法制宣传教育网站、网校;各级政府网及各门户网站应专门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充分发挥现代网络平台的作用。加强教育基地建设,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充分发挥法制教育骨干培训的基地作用。积极开展各类法制教育示范基地创建活动。
(四)积极开展主题活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要结合自身实际,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进家庭等主题活动,在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用法热潮。组织开展好每年“12•4”法制宣传日、每月“18”广场以及各类宣传周、宣传月活动。认真落实每个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一套学法制度、一个法制宣传橱窗、一个法律图书角、一支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定期开展一次群众性法制宣传专题活动的“五个一”要求。
(五)加大普法经费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最低标准及相关要求,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划拨到位,实行专款专用,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各部门、各行业要相应安排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保证办事机构工作的有效运转。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投入开展有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
(一)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和监督机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进一步明确和强化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定期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汇报制度、工作督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 健全完善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机制。各地、各部门、各行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按规定要求,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按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分年度下达任务指标,明确并不断强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实施目标管理。建立科学的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估实施体系,实行有效考核。 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奖惩机制,在考核、评比基础上,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检查或考核未合格的部门和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1、各级人大要定期听取、审议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落实情况,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检查活动,切实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普法工作的检查、监督。各级政协要定期组织政协委员视察、评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强社会监督。
2、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五年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指导、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全市的法律知识考试和教材编发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研究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规律和工作方法,培训骨干;表彰或提出表彰建议。
3、党委、政府各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重要责任部门。应侧重部门、行业相关专业法的宣传和普及,认真研究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运用各种手段和途径面向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对本部门、本行业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年度法律培训,指导监督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4、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结合对公务员的管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真落实好公务员学法学分制和学法登记卡等制度。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工作。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部门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列入培训课程。
5 、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媒体、各文化单位、文艺团体和图书音像出版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法制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推广群众性法治文化娱乐活动。新闻媒体、文艺团体、图书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开展公益性的社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6、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大纲。各学校应当根据教学大纲和自身特点,认真开展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7、经贸、工商和行业组织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经贸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规模以上工业和商贸流通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负责组织实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应当按管理范围负责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8、公安、民政、劳动保障、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公安机关负责对外来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下岗职工和就地及外出务工人员岗前培训阶段的法制宣传教育。用工单位负责对进企务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民政部门在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的过程中,应加强对他们的法制宣传教育。旅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外来、外出游客的守法教育。
9、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负责对农村普法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城乡村(居)民自治组织普法工作的规划指导;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宗教信仰人员普法教育的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组织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居住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10、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执法活动和法律服务过程中要通过以案说法,辨理析法等形式适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其他党政机关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能,做好本部门专业法律法规对社会的宣传普及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1、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和组织,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切实加强对各类组织和机构的职工、妇女儿童和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帮助他们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依照法律办事。
12、中央、省驻宿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按属地管理和条块结合的原则,应接受其所在地普法主管机关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考核。(责任编辑:王学亮)
【来源】:市局信息中心
【作者】:市局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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