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后,法律援助机构会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申请人如果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提出。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司法行政部门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监督电话:4362148 4362641
(责任编辑:张霁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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